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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关于修改商标法第八条的建议》答复的函

知产电报  · 公众号  ·  · 2019-07-03 07:30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答复的函”张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第八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创意新颖、设计精妙的商标对于企业彰显其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您在立法中探索扩大其他非视觉可感知性构成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建议非常重要。  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第八条取消了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增加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此次修改一定程度的尝试了非可视性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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