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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条客“占股分红”系卖淫场所老板的经济激励措施,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刑事法律圈智豪  · 公众号  ·  · 2022-09-29 12:10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办理案件超万件。案件合作VX:zhihaolawyer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今天,小编分享一起二审组织卖淫罪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改判案例,其核心在于老板以股权分红对行为人以激励,是否能够认定行为人属于股东?一审认为行为人具有股份系股东并进行了分红,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二审判决改判罪名,理由是:并没有实际出资设立该卖淫场所,而是受雇加入该卖淫组织,对于卖淫人员亦没有管理、控制的行为。其中“占股份”“分红”,亦系卖淫场所对上诉人曾某、袁某招揽嫖娼人员的经济激励措施,该“分红”的有无具有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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