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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解读|合同实务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3-18 17:58
《合同编通则解释》(下称“本条”)第35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1款)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款)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本条系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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