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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金融机构对于离职员工的风险职责评估期限问题探讨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4-08 22:17
金融机构对于员工尤其重要岗位员工离职时,一般对曾经负责项目需进行风险审查,并就风险职责评估的结果与递延绩效薪酬的发放与否挂钩。因金融机构所涉业务周期性长和风险动态变化、复杂性等因素,风险职责评估很难短时间内完成,那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无期限审查?本文拟通过(2023)粤01民终25397号案例就金融机构对离职员工风险职责评估的期限进行分析。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6日,魏某入职广东银行公司,岗位是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14年11月调任深圳分行做行长,2017年11月份调任某资金运营中心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5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2019年12月23日,魏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19年12月20日,广东银行向魏某送达《银行总行问责决定执行的送达通知书》(某银人通[2019]20号),该通知书载明“您(魏某)全部剩余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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