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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是否需进行评估、进场交易等监管程序问题的分析

invictus耀的法研库  · 公众号  ·  · 2024-05-09 10:08
目录一、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二、三类基金份额转让是否进场交易的规定及分析 三、是否评估的现实问题四、对是否评估的分析判断一、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一)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令)也规定金融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54号令、47号令未明确提及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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