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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评注│法典评注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1-21 18:48
注:本文首发于《法学家》2017年第6期(第158-174页)。本文共计27,193字,建议阅读时间5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细 目一、规范意旨与立法争论……1~3二、概念区隔……4~35(一)和职务行为……4~17(二)和表见代表……18~27(三)和容忍代理(默示代理)……28~35三、适用范围……36~38四、构成要件……39~91(一)客观上具有代理权表象……39~50(二)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本人……51~831.可归责性要件之正当化理由……51~682.可归责性的内涵……69~793.不具可归责性时本人之损害赔偿……80~83(三)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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