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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公众号  ·  · 2018-07-05 14: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    一、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不应超过因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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