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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2-07-16 09:00
来源 | 法门囚徒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案例索引:《田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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