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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提醒:虽然10.1后不再受理验收,但未验收、治理设施未建成等可罚100万;拒不改正的,可罚200万

环保人  · 公众号  · 环保  · 2017-09-13 21:36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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