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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规!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12 21:52
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应当审查该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作者 | 李舒 李元元 王尘山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予以审查。若仅审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而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审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债权人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分别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的50%责任。案情简介一、2016年9月20日,亿阳集团与华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亿阳集团向华地公司借款2亿元,亿阳信通公司向华地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借款合同》下的款项挺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华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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