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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条该怎么用|民商辛说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04 18:05
作者按:区分原则的实践运行中,一种倾向值得重视,即把“不得办理物权登记”等同于“未办理物权登记”,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物权变动”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单纯针对“物权变动”之规范,进而,简单依“区分原则”认定“不得转让”的物权移转“合同”有效。而这,可能恰恰是有问题的。   本文共计2,549字,建议阅读时间7分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相当意义上,《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是物债两分观念确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最具代表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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