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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经典的无罪判决书!

办案那些事  · 公众号  ·  · 2020-03-12 14:45
办案人办案人员专属公众号关注 来源: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2010年1月26日因盗窃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双检公诉诉刑抗[2016]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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