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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胥吏共天下(53)

三步一叩首  · 简书  ·  · 2018-02-02 20:38

  上一章:为什么说清朝是“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52)

        (53)清朝与胥吏共天下

在清朝这种毫无生气,官员懒散敷衍的统治局面下,催生了更多的腐败。

胥吏,是清代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何谓“胥吏”?

胥怨者民也。


“胥,什长也”,“吏,治人者也”。


          ——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胥吏,指地方官府中掌管簿书案牍的小吏。他们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为承担国家“役”的一种,由官府直接选拔,或考以吏能后录用,被称作“庶人之在官者”。

因而在身份上便与一般经科举,考经学、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同,政治、社会地位都相当卑下;

但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熟悉王朝法、例,在当时种种条件下,他们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权力甚至是相当大的权力。

清代继承中国封建专制王朝对官员的限制,如官员的南北回避制度,意思就是官员往往要在远离乡土千里之外的地方任职,官员不久于一地一任,调动频繁等等,此类制度的主要出发点是对官员权力进行限制,不使一地一员坐大。

但事情的另一面却是,清代法律繁复,律例并行,非专业人员一般难以掌握,而人口大量增加,新生事务不断出现,社会事务剧增。

官员又多为科举出身,对于一般事务性问题的处理能力低下,势必只有依赖这些吏胥承办和执行具体事务。

与流动性极大的官员不同,胥吏一般都是长期盘踞一地,专司一职,熟悉当地风土人情。

如此,胥吏人等蒙蔽官员,上下其手,利用田地,税收、文案、官司等事,百般作弊谋取私利的情况极为普遍。

图片发自简书App

清代的胥吏之制沿自前明,清初即有人看出了其中的弊端。

顺治八年,御史秦世桢就在江南惩治了一批扰害百姓的吏胥,并提出地方官员要限制胥吏数量,不得于定额之外增加人员,对这些人任职的时间,也要依制严格限定,不得久充吏职,把持官府事务。

此后,也有多次针对胥吏的裁革行动。但清代各部事务繁杂,官员们离了这些人根本无法办事,胥吏数量越裁越多。官员们每办一案,处一事,必查部中旧例:

“而例案之堆积,高与屋齐,非熟手,未从得一纸。书吏皆世业,窟穴其中,牢不可拔,辄执例以制司官,司官未如之何,乃遂藉以售其奸,而皆得致富。”

官员们任职时间一般较短,有的人甚至一年数次调动,就是有任职稍久的,也没有几人能认真对待旧案旧例,他们还要忙于官场上的应酬,诗酒往还,而吏员正好借事弄权,捞取好处。

晚清时胡林翼就说:

“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刑律易悉,吏部处分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吏部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

“六部之胥,无异宰相之柄。”

至清末,光绪时有人建议销毁这些没用的档案以减少吏员对事务的把持,于是派了一位陈御史前去户部查办,户部吏员打开仓房,例案堆集得与房檐一样高,请御史查看,这位御史也不知从何下手,想了半天,只好说,择其中较重要的留下来吧。

吏员说,每一件都很重要,还是请御史大人自己来挑吧,陈氏没办法,只好把其中一些残破的卷宗销毁,回去销差了事。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才有了吏部一个小小书吏敢于到封疆大吏福大帅口中讨食之事,他这一次,为户部要来银子二百万两之多,自己自然也赚得个盆满钵满。

京师各部中,吏员最多、差事最肥的就是户部,因为所有各地方的报销与税收事务都要经过户部,事务最多,借机分肥的事也特多。其他各部也因其职责而中饱私囊。

如吏部,因为掌握了官员铨选等职事,对于官员上任、候补、调派也多有需索。

例如,浙江省当年有一个候补知县,应当补某缺,吏部来了一封文书,说这一缺该当你补,但按例你得给我一千两。知县思忖,这事本来就该是我的,何必再花这么一大笔银子,于是不理会部中小吏的索贿。

结果,那个缺额顶补却给了别人,他托人打听才知,部吏在补缺时说他原来曾经过保举,一个人占了两个补缺途径,所以把他放到另一班中了。

县令急忙请求部吏帮忙,那小吏说,这次你是来不及了,若要为将来计,你要另给五千两,否则只能在两班中注销一班。县令筹不到这笔巨款,只好注销保举一班,一心等待候补。

不久,部吏又告之,本来这次保举有个县令实缺的名额,可惜你注销了,县令听了懊丧不已,却也无可奈何。

吏部一个小小书吏,本没有任何品秩,索贿不遂,也可以把个县令折腾得半死。有时候,部院大臣也会被吏胥们整治得丢官去职。

如晚清时阎敬铭掌户部,驭下极严,整得仓库小吏恨之入骨。一天,他正要上朝,帽上的红顶却不知所终,四处寻找不得,等他在别处找了个代替品再去上朝时,太监们已到朝房来催促了几次了。

这类耽误事的情况屡屡发生,终于触怒了西太后,把他免职离开了户部。其实他心里也清楚,这只不过是库吏们在整治他而已。

清代胥吏势力扩张,成为官僚体制下的一个毒瘤,说到底,还是一个体制与社会生活实际不协调的问题。

清代法律中,律与例并行,律简而例繁,大量的案例成为办理案件与社会事务的依据,非专业人员根本难于掌握,而官僚们多从科举出身,既贱视具体事务,也没有能力具体操作,势必只有依靠长期盘踞衙门中的吏胥,造成吏胥势力恶性膨胀。

吏员没有上升为官员的途径,多半也没有法定的收入,要想他们不想方设法索贿,几无可能。

同时,清代也是一个文牍主义盛行的时代,官员的权力说大就大,说小也小,一件事往往要往返多次,反复将情况上报,案牍堆集如山,官员们离开了书办人员,根本无法办事,这也成为胥吏从中舞弊的一个原因。

雍正时有名的峻臣田文镜曾说,按制,他一个总督府中只准有二十人为书吏,但他用了差不多二百人,文件还是赶办不及,也道出了体制中的某些弊端。

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清中叶以后,社会向近代化转型,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的事务,没有专业人员根本无法承办,而体制仍然僵化如故,必然出现官僚弄权于上,吏胥舞弊于下的局面。

道光时,太常寺卿许乃济请驰鸦片之禁,理由之一就是“法令者,胥役棍徒之所藉以为利,法愈峻,则胥役之贿赂愈丰,棍徒之计谋愈巧”。

虽然是出于反对禁止鸦片的私心,却也道出了在胥吏势张的情况下,法令根本无法执行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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