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益调整是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和平衡的关键点之一,在我国立法上尚属于不完善,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采取何种立场取决于是否和多大程度地采用比较法上的“绝对优先原则”。本文基于重整制度深处的商业逻辑出发,强调“绝对优先原则”的相对化。本人曾在2019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首次主办的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就此问题作主题发言(点击阅读原文),本文在发言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文共计4,136字,建议阅读时间8分钟对于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和平衡的关键点——股东权益调整的内容和程序,我国立法对此态度是暧昧模糊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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