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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类信托的效力及受托人责任|金融汇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3 18:00
信托业纠纷研究报告负责人石睿按:针对受托人义务边界问题,《九民纪要》根据信托业务性质不同设定了“穿透”与“不穿透”两条认定标准,而过渡期内通道业务则属于“应穿透而不穿透”的特例。基于此,行业内普遍认为通道方责任应以信托合同为限。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在“吴曼诉华澳信托案”中判令通道方对信托合同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引发了业界对通道业务中通道方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问题的讨论。本文作者系统梳理了通道业务的监管规范和司法规则,希望对读者厘清通道业务的法律关系性质和受托人责任边界有所助益。本文共计12,503字,建议阅读时间25分钟一、基本概念 《九民纪要》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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