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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不能作为认定毒品数量的唯一定案根据——劳某甲、严某甲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20 09:38
一、裁判要点侦查实验及其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毒品数量的唯一定案根据。二、基本案情Q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劳某乙与被告人严某甲商量,由劳某乙出资100万元,严某甲负责联系购买”海洛因”,组织运输到广东贩卖。劳某乙又与被告人劳某甲商量由其在广东贩卖,随后劳某乙积极筹措毒资75万元交给严某甲,严某甲按两人事先商量,将其欠劳某乙的25万元与劳某乙筹措的75万元,共计100万元购买“海洛因”。严某甲联系一名叫“阿勇”(另案处理)的男子,并指使严某乙将钱交给“阿勇”。“阿勇”收到钱后,贩卖11块“海因”给严某甲。“阿勇指使外号叫“细佬”(另案处理)的男子用摩托车将“海四”运输到P水库,严某甲指使严某丙(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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