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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转款凭证主张存在借款关系,法院能支持吗?(举证责任分配+请求权基础)|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1-22 23:15
被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但又无充足证据证明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作者 | 李舒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原告以金融机构转款凭证请求对方返还借款即可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否认转款系基于借款关系的,应对其反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关系。案情简介一、2015年7月,曦凰公司两次向中廉防公司转款,共计150万元,银行回单均记载“用途:投资款”。二、2015年8月7日,刘宇(中廉防公司股东)与李小杰(曦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宇向李小杰转让中廉防公司3%的股权。三、曦凰公司向法院昌平法院起诉,请求中廉防公司偿还本金150万元,承担借款利息30万元。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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