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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未经批准不构成违约

法释  · 公众号  ·  · 2019-05-30 08:12
最高院: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未经批准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虽然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款项未办理外汇核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支付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一、基本事实2008年1月16日,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热电集团)与澳大利亚汉德伯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伯格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东方热电集团作为甲方将所属标的企业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两公司同时出现时,简称两投资公司)90%的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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