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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新三板挂牌不再适用负面清单,申报财务报表基准日调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07 06:43
9月6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修订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为拟挂牌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指引,也为主办券商寻找项目、推介项目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标准。新规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请挂牌的公司需满足新修订的《指引》的要求。新规实施之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均废止。总的来讲,股转系统在梳理、归纳、填补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适用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将更趋于完善和具有操作性,也将最新的监管理念和审慎监管的思路明确其中。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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