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1当事人1: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违规行为:1、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3、误导性宣传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当事人2: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违规行为:1、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2、未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3、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该案例包含了2家私募管理人的处罚情形,这2家管理人属于同一实控人旗下关联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集团化运营。我们可以从上面列举的违规行为中看出,两家私募管理人都存在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的问题,他们与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另外一个普通公司A是关联机构,均为混同经营。中基协在纪律处分书中指出,广州的这家私募管理人自2017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无独立办公场所,与A公司共用办公地点。其次,自2017年2月1日起,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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