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米特、阿伦特对于革命与制宪关系的论述,实际上都受限于他们的政治认知、生活经历、政治期盼和价值取向。他(她)们的不同论说都是想借助于政治革命来讨论制宪问题,将政治、道德与法律的三元复杂关系,做了政治与道德的二元处理,落入了将法律政治化或道德化的陷阱。 基于魏玛共和国和纳粹的共同政治经历而展开的政治言说,施米特与阿伦特的法国、美国革命解释,被论者认为具有一种“隐匿对话”的性质①。就施米特和阿伦特对于两国革命的解释来看,确实路径不同,旨趣相异。而后者的经历与前者的论述之间是有脉络可寻的。从两人不同的革命解释切入,我们甚至可以将后发外生的现代化国家遭遇的政治正当性难题归纳为政治、道德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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