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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李连贵”VS“李连贵”商标是否近似?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5-16 18:00
核心观点《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指标志上的近似。判断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上述规定的近似商标,既要从标志本身、商品本身予以判断,也应当对系争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相关历史渊源、在先权利人意愿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处理好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第17033155号盛京李连贵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第17033155号盛京李连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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