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热传了一张图片,某县基层法院发布《立案告知》: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放贷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款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该告知一出,引发关注,到底基层法院这样讲,有没有法律依据;其背后的动因是什么?是否对放贷意见的时间效力理解有误?如此以来,帮助民间借贷的催收行业,立根之本是否会被动摇(连起诉都不能起诉,还怎么追逃废债),值得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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