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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又因公司另案债务涉诉的救济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2-05 20:27
壹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公司股东又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实务中亦常见对该规定的实践。则,在公司股东已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了上述清偿责任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的其他债务又请求该股东承担上述责任的,该股东应如何应对?该股东的救济路径是怎样的?对于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在上列规定之后,亦有相应规定:“未履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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