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啥推荐读物
专栏名称: 刑事实务
介绍总结刑事实务办案中的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实务及纪检、监察实务!
今天看啥  ›  专栏  ›  刑事实务

张明楷: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不宜定寻衅滋事罪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17 08:32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 年第5 期文  |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注:内容有删节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不当讨债行为债权人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如果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务人的,无疑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本文看来,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① 如果索要的利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之内,完全是正当的; 如果利息超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