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用益研究作者丨严彬、黄惠萍原标题丨适当性义务要求下信托产品非现场销售的风险防范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于金融产品的卖方机构而言,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从正面看,适当性要求是一项义务,卖方机构需要付出成本;从反面来看,履行适当性义务也意味着建立防御边界以减少投资者后续追责的风险。尤其是在产品运营后期发生投资亏损这样概率性事件的情形下,追溯产品销售阶段中卖方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或者“实质”履行适当性义务,是投资者在主张自身权益保护的可靠浮木。与之相对的,卖方机构自然会主张产品的投资风险应由买方自负。只不过,买方自负的前提是卖方尽责,而卖方尽责的表现之一便是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因此,以适当性义务之履行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在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纠纷中并不少见。通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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