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波车若雯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20条,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环境污染关联犯罪,主要涉及环境领域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文作者将对上述解释中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处罚规则进行介绍。新旧司法解释条文变化对比2016年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5日废止)2023年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一条 实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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