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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民法总则》第一条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7-01 09:00
作者:许昊文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一、问题的提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宪法对下位法是否“合宪”的问题讳莫如深。在此情形下,下位法的研究学者只好“越俎代庖”地负担起下位法条款的“合宪性”论证。这种尴尬窘境聚焦到民法上,便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的研究。《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在学理上称为“立法目的条款”。学者梁慧星认为,第一条只具有宣示的性质,不是实质性的东西,不值得过分关注。1学者朱庆育从则合宪的角展开了猛烈地批判,认为民法应当以自治为基本理念,第一条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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