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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条作用域解读|民商辛说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11 18:00
作者按: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应依法交付,系公示原则应有之义。《物权法》第2章第2节所言“动产交付”,限在基于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场合。由于第24条处在该节中,或需讨论的问题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非依法律行为、因善意取得或基于其他法定原因发生者,是否受其规范。需先说明:拙文不涉及现行法下特殊动产物之属性、物权规则妥当与否等命题,亦尽量不针对相关基础但却重要的理论争议。  本文共计6,344字,建议阅读时间18分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物权公示:生效/对抗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是《物权法》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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