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问责条例里,有一个“防甩锅”条款,那就是第六条。第六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同时特别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这个条款,针对现实中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的现象。比如,上级要求下级签订责任状,自己却当甩手掌柜,出了问题就找下级背锅,动不动就一票否决。有媒体报道称,一位乡党委书记数了数自己亲手签订的责任状,一共有20多份,诸如道路交通安全、防汛、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动物防疫、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等。每一项出了问题,在年终考核时都会遭遇“一票否决”。还有就是上面布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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