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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哪些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薪酬递延与追回的规则?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5-06 21:54
(1)国有金融企业[1]:应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参照适用: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所属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辖内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2)银行保险机构[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①商业银行[3]: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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