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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基础资产篇(一)

盈科法律微观  · 公众号  ·  · 2020-10-22 20:03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将对司法实践、金融活动乃至社会生活产生一系列影响,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相应规定逐一解析《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本文仅涉及《民法典》对金钱债权基础资产的影响。一、就金钱债权而言,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限制条件,专项计划或特殊目的载体仍可受让此类债权《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是指债权本身性质决定不得转让,比如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权利: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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