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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浙江高院|其他主体对商标权权属的合同约定能否对抗注册商标转让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5 21:01
‍本案为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之一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注册商标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该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受让人自转让登记之日起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主体对商标权权属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注册商标转让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来自浙江高院“知之汇”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6)浙11民初1号二审案号(2016)浙民终493号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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