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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不立案,莫让“明知”成“暗门”

纸上建筑  · 公众号  · 时评  · 2019-07-19 12:16
几年前刑法大修,饱受谴责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送进了历史,从此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样的“一刀切”曾令公众喜大普奔,然而没想到漏洞依然如影随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该《批复》远远早于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但是它没有作废,迄今依然在指导着地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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