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实施让各大机构及管理人产生了诸多疑惑:私募是否要双录?每半年一次的自查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私募基金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流程是什么?适当性的回访和私募回访确认一样吗?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1吗?投资者评估数据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建立有缓冲期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贯穿了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关系到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合规性,其对于投资者、募集机构、私募基金而言,不仅是义务,更是私募基金运作中的原则。本次梧桐特邀上海以恒律所合伙人陆雅律师分享「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实务」,从投资者适当性的概念出发,以投资者制度发展的视角,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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