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分类标准
一、为什么要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分类
二、常用分类标准
(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方法》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用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2.《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
十二位数字
组成,分为
三段
。
代码的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
县及县以上
的行政区划;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
镇和乡
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口口口口口口 口口口 口口口
关于统计用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在编制时,结合了统计工作的需求,对一些特殊区域,如开发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单位进行了编码。
在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
原则上不编制县上行政区划代码,
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县以下区划代码
则由
各级统计部门
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
编制。
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