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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与认定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0-16 19:56
第一章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主要观点1、“从事公务”系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本质特征;2、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除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应坚决摒弃“身份论”而采“公务论”,因而区分“公务”与“劳务”没有意义,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3、“公务”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具有相对性,出纳、会计、仓管员、售货员、售票员、收费员、车间工人等保管、经手国有财产的活动,虽属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公务而可能成立该罪,但因这类人员通常没有“职权”可以利用而无法成为受贿罪的主体;4、村干部虽可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主体,却不是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5、委派到不含公共财产成分的单位的人员,不能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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