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泰诺林”商标,美国强生公司与广东省陆丰市康福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一场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康福来公司的上诉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康福来公司申请注册第13186226号“泰诺林”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强生公司知名商标及不正当利用强生公司商誉的故意,不仅会损害强生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欲知案件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如何判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采取了“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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