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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超标电动车评价为机动车,在实务中有广泛基础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31 08:59
罪驾超标电动车致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应有之义 周  雷、熊 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日报2020年12月29日的明镜周刊第七版刊登了“酒驾电动车致人重伤负全责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文中观点认为醉酒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不宜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应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赔偿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一、超标四轮电动车被评价为机动车,属于当然解释而非扩大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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