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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我加薪,那就仲裁法庭见” 听到这句话的HR傻了

人力资源研究  · 公众号  ·  · 2020-12-25 16:16
老王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2017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老王办公地点的楼层,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2017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老王待岗,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2017年3月6日,老王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老王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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