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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员工6年后还能提出被迫解除要经济补偿吗?(高院再审)|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5-12 08:45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黄太忠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帆力集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黄太忠缴纳社保。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保。2019年12月25日,黄太忠以公司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97元,仲裁委未支持。黄太忠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黄太忠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黄太忠参加了社保,黄太忠明确其主张的是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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