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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 “部分篡改型”行为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说刑品案  · 公众号  ·  · 2021-02-10 12:48
指导案例第1375号胡群光妨害作证、王荣炎帮助伪造证据案——“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胡群光,男,1964年9月4日出生。2013年11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王荣炎,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群光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荣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群光辩解称,主观上无虚假诉讼和妨害作证的故意,客观上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荣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群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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