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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深圳税务  · 公众号  ·  · 2020-10-15 12:19
案例情况:A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主营医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朱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到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因为A公司的员工张先生同时存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经查询,A公司的员工张先生曾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为A公司,货物劳务名称为“劳务费”。朱先生称:“张先生为我公司的财务人员,所以每月会发放正常的工资收入。同时他因能力出众在今年年初开始担任我司的董事。这个代开发票上显示的劳务费就是我司支付给张先生的董事费。按照我的理解,张先生同时存在工资薪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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