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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骆立新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6-02 21:38
一、案情简介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以厦门市湖里区×X路×X号五楼作为销售点并租赁×X社×号之一四楼作为仓库,销售“而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551048.4元。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从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查获的“耐克”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吊牌价共计人民币9953516元。二、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丸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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