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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销售时应粘贴标识!两部门加强这类汽车能耗标识管理

质量与认证  · 公众号  · 汽车  · 2024-07-24 13:30
    

主要观点总结

工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的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必须性

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关键观点2: 能耗标识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GB 22757.1—2023和GB 22757.2—2023标准要求,包括企业标志、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备案号、启用日期等。

关键观点3: 数据备案和信息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需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或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

关键观点4: 特殊情况和车型的要求

对于已备案的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按照新增能耗标识处理并及时填报备案。对于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需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对于轻型商用车,在下一阶段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其能耗标识按照附件的方案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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