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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9-02 12:57
2012-2014年,贵州某集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某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向集团投资的名义,承诺每年给付30%-36%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两年内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8016.0316万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开销以及项目投资。在该案的办理中,严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严某向公众的“借款”主要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民间借贷,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长期以来,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201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作为检察机关,应贯彻好最高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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