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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完成时点与提单日期跨年,CIF 模式下以报关完成日期确认收入而非提单日期的合理性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政策  · 2025-07-18 09:15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发行人向境外印尼客户Duta Marine销售分离设备的问询回复。涉及发货、出口报关、提单、收入确认等关键点,并论证以报关完成日期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合规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销售设备相关情况

发行人向Duta Marine销售的分离设备已完成报关并确认收入。设备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货、到达出口港口时点、出口报关的申报及完成时点、提单上装船日期、运抵客户时点等。此外,销售回款金额及时点也被逐笔列示。

关键观点2: 合同具体约定及收入确认

根据合同具体约定,采用CIF模式,以报关完成日期确认收入。此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此外,该做法也符合行业惯例,其他CIF模式项目的提单日期与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差异均在正常范围内。

关键观点3: 合理性、合规性及行业惯例论证

以报关完成日期确认收入而非提单日期具有合理性、合规性。这是因为报关单是出口交易的重要外部证据,用于确认出口收入。同时,采用这种收入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其他采用FOB、FCA或CIF贸易结算方式的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也与公司基本相同。

关键观点4: 其他项目情况

经统计对比,公司其他CIF模式项目的提单日期与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差异均在5日以内,不存在跨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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