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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约定或登记的担保期限届满后,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8-21 21:00
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物权有效期间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作者 | 李舒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物权有效期的情形,如本文案例中银行和出质人约定“质押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或者物权设立登记机构要求登记物权有效期,如国土部门在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时要求记载抵押权的有效期。应当明确,不论是当事人自行约定还是登记机构主动要求登记担保物权期限,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有关担保物权期限的内容,因此前述涉及担保物权期限的约定和登记均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限制担保物权期限的物权效力。约定或者登记的期限届满但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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