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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是违法行为!(附判决书全文)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06 12:32
裁判要旨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原告:党俊卿,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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