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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13891 字,阅读时间 约 35 分钟。 【摘要】 彩礼给付行为在性质上仍宜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彩礼给付方在实际给付前享有无条件的任意撤销权,实际给付后也可基于特定的解除条件请求返还彩礼。司法解释引入了过错因素以及动态系统论,可解释为进一步丰富了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但并未改变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动态系统论的具体构造中,应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因素、彩礼数额因素、双方过错因素、当地习俗因素,作为彩礼返还中发挥评价作用且作用力逐级递减的因素,并确立基础评价乃至原则性示例来规范法律效果。在彩礼返还时,应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构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针对不动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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